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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

又見大學生撿錢欲「留置」 歸還不忘要三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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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悲的大學生!



又見大學生撿錢欲「留置」 歸還不忘要三成 - Yahoo!奇摩新聞
 

更新日期:2010/10/05 10:32
 

兩名大學生在總統官邸前撿起機車騎士遺失的錢,但對掉落的皮夾視若無睹,正巧被萬華警分局巡官蕭建宏目擊,蕭攔下兩人,大學生反應很快,反問,「我們可以拿三成吧?」蕭把兩人帶到警局告誡不可侵占失物。

媒體報導,蕭建宏本月1日深夜下班騎車回家途中,看到兩名大學生跑到馬路中央撿鈔票,卻不拿皮夾,蕭上前查看,兩人急著把鈔票丟進機車的置物箱,往南海路方向騎走。

蕭建宏撿起皮夾後就騎車追上,問兩人是不是撿到別人的錢?其中一名陳姓學生立刻說,兩人正要拿到警察局,蕭出示警察服務證,並指向當時位置的後方──中正警二分局,告訴兩人「騎過頭了吧?」

路上兩位學生不停追問,如果有人認領,他們是否可以拿三成?如果6個月後沒人領,會不會「歸我們」?還說皮夾從計程車被扔下來,錢應該沒人要。等到三人到了中正警二分局,分局員警清點共計1萬7000元現金,並從皮夾裡的證件資料,聯絡到張姓失主。

又過2個小時,張姓失主來領失物,也給了兩名大學生酬金,他表示,可能是他騎機車時,皮夾從口袋掉出來,和大學生說的「被扔下計程車」完全不符。

遺失物留置權:立法院去年初通過《民法》第805條修法,規定「拾得人得請求報酬,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3/10……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,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,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」。

民進黨立委黃偉哲9月13日召開記者會表示,他接獲一名女大學生陳情,她的家境清寒,父母用貸款借來4萬元,卻不慎在校園裡遺失,之後接到撿到皮包的學姊來電,表示如果不給報酬,就要行使《民法》第805條的「留置權」,讓急著註冊的女學生非常焦急。

黃偉哲指出,「留置權」與「侵占」僅一線之隔,立法院通過這種不合情理的「恐龍法條」,他覺得很抱歉。黃偉哲認為,傳統美德的「拾金不昧」、「物歸原主」,可能因為「留置權」而不再出現,他仍傾向修法,希望朝野立委和法務部共同研究解決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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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則留言:

  1. 大家可以打電話到高雄市社會局.檢舉這位潘姓人士.為什麼呢?我來告訴大家.第一.事件發生在台北縣12月13日.潘姓人士說她撿到錢.也已於當日將錢捐給了.高雄大學的動物保護社(她已畢業.過去(好像)是動物保護社社長).第二.事發地點在台北縣.這位潘姓人士.如何在短短2.3小時內能夠台北高雄兩地跑捐款.然後可以出具收據給媒體拍攝呢?還有!她是不是已經違反了個人不能對外以機關團體名義做募款?.(因為收據上(好像是)那個李姓婦人的名字.而不是潘姓人士的名字喔!..還有一個重點來了..這張收據真的是(出自)高雄大學動物保護社嗎?如果不是?請問收據是(出自)誰的手呢?那個(私自開立收據的人.以它團體之名行募款之實的人).是不是已經觸及偽造文書罪了呢?((如果有觸法.那依法我們是不是要像警方報案提告.以免將來社會上多了一個可能的壞法官)).另外這筆錢真的已經入了高雄大學動物保護社的帳戶了嗎??如果還沒入帳.那錢現在在哪裡?在誰的手裡呢?如果已入帳了.那還有一個問題喔!!!就是錢是何時入帳的???收據好像是開立於12月13日耶!如果沒有入帳?哪何來的收據呢???如果已入帳.入帳日與收據日期是相符合的嗎?如果認真看這個文章的人就知道.有多少的問題以及違法性了.身為正義的我們.要不要提出質疑?要不要保護老弱婦孺?要不要讓你的子女.你的良知.知道什麼是對?什麼是錯?錯誤該不該被導正?做錯事還說謊欺負人的壞人.我們要不要讓她知道.她真的錯了.幫她圓謊的人也錯了.如果是的話.請正義的我們勇敢的拿起電話.打給高雄市社會局的電話是.(07)3344885.我要重申不是所學什麼就能依妳所學來欺負別人.應該是依妳所學的來幫助社會幫助別人. 此外.如果妳是這樣依法嚴以對人.而不通情理.那麼這個社會上所有的人.也可以這樣對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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